有人可以使用舞蹈运动吗?警报!这些“模仿”
发布时间:2025-06-13 13:39
近年来,由于滥用他人的舞蹈作品而引起的违反版权纠纷是经常出现的,这引起了该行业关于舞蹈作品原始标准的详细辩论,这是实质性相似性的判断和相关使用行为的性质的方式。作者试图分析如何比较版权保护和违反舞蹈作品的局限性,并探索保护舞蹈作品的道路。第4条,第4条有关我国家版权法实施的规定,阐明了保护舞蹈作品的局限性。首先,“连续”一词不包括单个动作或姿势可以独立构成舞蹈作品的可能性。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反映在作者的联系,空间设计和节奏之间,而不是单个静态运动或姿势之间。个体运动和姿势属于基本身体语言人类的年龄,是公共领域中固有的创造性材料。如果法律允许在保护舞蹈作品版权的保护范围内将孤立的运动包括在内,则等于对公共领域资源的不公平垄断,这些资源严重压缩了创建者可以使用的基本材料空间。这种方法不仅反对舞蹈艺术本身的发展定律,而且反对促进创新创新的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其次,“行动和态度”并不清楚地限于舞蹈领域的独家运动或特殊运动。这意味着作者可以从日常生活,体育活动,定制的传统和其他艺术类别(例如杂技,武术和戏剧)中自由启发和材料,并通过自己的安排和重组形成新的表情,从而形成原始的舞蹈作品。因此,司法实践不能否认舞蹈作品的一般版权,因为单个舞蹈步骤很普遍或不难移动。如果不断的运动和位置反映了作者的权威,则应管理相应的版权保护。最后,“表达”和其他元素,例如音乐,舞台设计,服装和楼梯设计不应包括在舞蹈作品的组成部分中,并受版权法的保护。舞蹈作品中的动作与舞蹈作品的表演不同。上述要素是舞蹈演示的艺术效果和装饰价值。人们通常认为它会有所改善,但是它的本质不是舞蹈组成部分,而是一种为舞蹈动作提供辅助支持的额外表达方式。另一方面,如果在舞蹈片的保护范围中包括上述性能的元素,则意味着舞蹈作品的独创性通过上述因素反映出n,从而减少了体育和姿势设计中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这种趋势逐渐偏离了动作语言本身的舞蹈的美学,而是外星人的观众的欣赏方法,并欺骗了舞蹈艺术的创造力,并破坏了舞蹈本身的发展的冲动。另一方面,当我所在国家的版权法划分版权和邻近权利时,舞蹈动作是基于行动派恩斯(Actsdance octsdance cions)而不是形成新舞蹈作品之前的服务,但是,小组元素可以形成新的舞蹈作品,这显然符合常识。此外,从比较的角度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在非创造性智力成就(例如布景和服装设计)中对版权提供密切的保护。只有意大利版权法才能建立“集合和场景设计的权利”,但只有对邻近权利进行分类,确立从适当所有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且不授予诸如副本之类的专有权。如果我的国家在舞蹈作品的范围和保护它们的范围内纳入了一组阶段,服装设计和其他元素,不仅获得了相应的国际保护措施,而且还提供了基于伯尔尼(Bern)公约下的Trstate ATAMATION的原理,对与中国外国作品相关的元素进行未经授权的保护,这些元素不包括国际资源,排除了国际资源的空缺土地。选择如何比较承诺。舞蹈作品具有不同的快照特征,一旦表演完成,就很难复制舞蹈艺术。因此,作者通常需要通过保护和流通的特定方式来修改其舞蹈任务。修复最常见的方法是视频录制。如今,智能手机和多个港口的受欢迎程度录像录制设备的能力使舞蹈修改更加方便,更快。但是,请记住,固定舞蹈作品以视频和舞蹈作品的形式产生的视听或视频产品之间存在根本差异。与视听产品和视频产品,舞蹈作品不同,每种舞蹈都构成了独立的作品或类型的产品。它受版权法的保护。对他人舞蹈作品的动作的拍摄或记录构成了视听作品或视频产品。复制视听作品或视频产品的静态图像可能构成对摄影作品(如果照片原始)的视听劳动或视频产品的所有者的侵犯,但不侵犯舞蹈工作版权的所有者。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共同的错误概念。也就是说,在确定舞蹈作品版权的违规时,被告创作的艺术品或艺术品是比较直接与原告拥有权利的舞蹈工作有关。这种比较方法似乎很简单,但实际上它违反了版权法中对象的类型和保护对象的基本原理。一般而言,很难进行比较与做出违规判断非常相似,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类型的作品,不同的原创性来源和不同的原始表示形式。司法实践中已经确认了同样的意见。例如,在违反特定电影的情况下,法院清楚地表明,应通过比较电影本身的场景,而不是比较电影的情节,从而比较被告有关原告电影版权的摄影场景。作为对文本作品的保护,胶片的情节必须与胶片的照片与受保护区域分开,从而允许单个违规决策,这允许对N违规的特征。通过类比,在确定被告侵犯的艺术品的照片和作品时,与相应原告的舞蹈和艺术作品相似。舞蹈作品的保护应基于摄影作品,艺术品,视听作品,视频作品和其他作品的分离,必须基本恢复以保护舞蹈作品。 (中国政治科学大学的Xing Hetong)(本文仅介绍作者的个人意见)(编辑:liu shan)